探秘朝鲜 重温经典--古都沈阳、朝鲜平壤、开城板门店或妙香山双飞 6 日游 【拼团旅游】
线路编号:L1004966 独家赠送:朝鲜平壤科学家大街,被称为朝鲜劳动党时代的“仙境大街”。
出发日期对应行程第1天及当天价格
线路特色


D1:贵阳---沈阳
(膳食:无餐) 【宿:沈阳】
贵阳机场集合乘航班赴“古都”沈阳,司机接站,前往沈阳市区内,入住酒店休息。 提示:如遇特殊情况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可更改为丹东住宿。
推荐:宁舍一顿饭,不舍二人转的沈阳特色东北情二人转,演出时间7:30-9:30。票价以当天票价为准
D2:丹东-平壤
(膳食:打包早、午餐、晚餐) 【宿:朝鲜涉外酒店】
早起乘坐火车参考车次:D7603(6:28-7:59)/D7607(7:24-9:03),前往丹东火车站,抵达后,乘坐大巴车经横跨的是 连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国境桥的【鸭绿江大桥】,长 589.23 米,横跨中朝界河鸭绿江,故名 鸭绿江大桥。它是一座历史的丰碑,历经抗美援朝战火的洗礼,铭记着中朝两国人民用鲜血和生命凝成的伟大友谊。现 在,我们依然能清晰的看到桥梁铁架上的众多弹痕和残留的弹孔。前往朝鮮平安北道首府【新义州】,办理入境手续后转乘朝鲜 国内火车,前往朝鲜首都【平壤】,沿途欣赏浓郁的乡村风情,抵达平壤后品尝朝鲜特色餐,入住酒店休息。 备注:火车时间:约 11:30-19:30 朝鲜国家条件有限,以实际时间为准。
D3:平壤市内
(膳食:早餐、午餐、晚餐) 【宿:朝鲜涉外酒店】
参观比巴黎凯旋门还高十余米的世界上最大的【凯旋门】(为纪念在日本殖民统治下胜利光复朝鲜的金日成凯旋而归而设立的。位于 首都平壤牡丹峰山脚下的凯旋广场,是一座纪念碑式的建筑)。接着在平壤市内我们将共同体验世界上最深的【平壤地铁】其路线首都中 心伸延到东西南北,车站命名很富朝鲜气息有富兴、荣光、烽火、胜利、统一、凯旋、战友、红星、光复、建国、建设、革新、战胜、乐 园等,结构多样,富丽堂皇,仿佛完美的地下宫殿。后游览 1959 年建立的【中朝友谊塔】坐落于风景秀丽的牡丹峰麓,友谊塔是象征朝中 友谊的纪念塔,初建于 1959 年,改造和扩建与 1984 年。来到中朝友谊塔我们的心情都是悲痛的,这基本就是 30 多万中国人民的尸骨堆积 起来的塔,在这里大家常常自觉的站定,手拿鲜花,为中国死去的战士举行一个小小的悼念仪式,以表达我们的哀思。这里可远眺【中国 驻朝鲜大使馆】。中餐后参观【学生少年宫或中学】,朝鲜实施 12 年免费教育,学校周一到周六上课,一般上午上文化课,下午男生踢足 球,女生学艺术,男生是绝对不上艺术课的,可能是大男子主义在作祟。女生的文艺表演极其精彩,女生都是一专多能,会唱,能跳,能 演奏乐器,相当全面。后游览朝鲜最大的广场【金日成广场】它类似于天安门广场,但是比天安门广场小许多,是朝鲜举行重要政治文化 活动、庆祝大会、公众集会、阅兵式的场所,后面是朝鲜革命博物馆,博物馆墙壁上是白头山的大幅镶嵌壁画。远观【主体思想塔】其是 为祝贺金日成七十寿辰而建的,1982 年 4 月 15 日竣工揭幕,主体思想塔是金日成主席创立的“主体思想”的象征晚餐安排朝鲜特色餐厅品 尝朝鲜大同江啤酒,晚餐后送回酒店休息。(参观少年宫或学校学生表演时,为鼓励小朋友兼做国民外交,请自行惠赐一些铅笔、圆珠笔、 画笔等文具用品)
提示:参观学校或少年宫学生表演(一般情况下:周四学生少年宫演出,其余时间按排平壤学校学生演出,具体表演根据当地上课内 容为准,如遇不允许参观,不接受投诉,敬请理解)周六板门店闭关,行程会前后调整。
D4:平壤-开城/妙香山-平壤
(膳食:早餐、午餐、晚餐) 【宿:朝鲜涉外酒店】
早餐后,车游【祖国统一三大宪章】是金日成提出的祖国统一三项原则(自主、和平统一、民族大团结)、纪念碑的整体构成是两位 朝鲜妇女分别代表着一南一北,伸出两臂互捧着雕有木兰花纹装饰、三大宪章字样和朝鲜半岛地图的圆型塔徽。后乘车 2 小时前往高丽古 都【开城】,通过防坦克障碍、铁丝网等防御设施后,参观【板门店朝鲜战争停战谈判会场】、【朝鲜战争停战协定签署会场】,【金日 成主席亲笔碑】回味历史一幕,【南北军事分界线-三八线】朝方管辖建筑内,体验实际跨入韩国领地的惊心一刻,走进【高丽成均馆】, 馆内展出的了高丽王朝(公元 918 年至 1392 年)时期的许多珍贵文物和资料,探寻高丽王朝的历史,午餐品尝朝鲜封建社会时期皇室设宴 时专门享用的十二碟铜碗套餐。还有机会品尝到朝鲜滋补大餐—开城人参炖鸡(自费),返回平壤后,远观【柳京饭店】一幢位于朝鲜首 第五天 平壤-丹东 自助早餐 火车餐包 不含 沈阳 第六天 沈阳 →贵阳 自助早餐 不含 不含 家中都平壤的摩天大楼。柳京饭店以平壤的古名“柳京”为名。大厦为三角金字塔式建筑,斜面角度为 75 度,高 105 层 330 米,楼面总面积 360,000 平方米, 柳京饭店建成后将是世界最大的饭店。晚餐享用特色朝鲜晚宴,地道的朝鲜大厨为您献上真正的朝鲜料理。后送至酒店 休息。或前往朝鲜八景之一【妙香山】(车程约 3 小时),是朝鲜著名的旅游胜地,四大名山之一,因山势奇妙、神秘,山上侧柏散发着清 香而被称为妙香山。向有“三千里锦绣江山皆名胜,未见妙香山莫谈景”之说。到达妙香山后参观【国际友谊展览馆】:这里展示了世界 许多国家、组织及其个人向金日成和金正日赠送的礼物 21.3 万余件中的一部分。感受朝鲜 5 大佛教寺院之一的【普贤寺】,保存着 13 世 纪刻印的 6780 卷佛教大经典。午餐后返回平壤市区, 远观【玉流馆】今年 4 月 27 日朝韩首脑在板门店举行会谈时,朝鲜最高领导人金正 恩请韩国总统文在寅品尝了专门从平壤带过去的冷面,一时间平壤冷面成为全球热词,经常为朝鲜领导人宴请外宾时制作冷面的玉流馆也 由此闻名于世。地道的朝鲜大厨为您献上真正的朝鲜料理。晚餐后送至酒店休息。
D5:平壤-丹东
(膳食:早餐、午餐) 【宿:沈阳】
早餐后,参观朝鲜【朝鲜国营供销社】,欣赏朝鲜特色纪念品,车游欣赏朝鲜五大江之【大同江风光】之后前往平壤火车站,乘火车平壤 时间 10:10 分左右乘火车返回丹东,后乘动车返回沈阳,入住酒店。 提示:如遇特殊情况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可更改为丹东住宿。
D6:沈阳-贵阳
(膳食:早餐)
早餐后,根据航班时间乘车赴机场返回贵阳。
☆签证所需材料:
护照扫描件(半年以上有效期)、电子版 2 寸彩照二张(不限底色)、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如遇护照有效期不足半年或护照原件丢失,后果自负 。
☆签证程序:
提前 7 个工作日(旺季 15 个工作日)报名[填写我社提供的电子版报名表即可。出团前,护照身份 证客人自带。
【特别提示】
以上行程时间安排可能会因航班、天气、路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在不影响行程和接待标准前提下,经全体 游客协商同意后,进行游览顺序调整,敬请谅解!
报价不含:大型团体操表演《人民的祖国》(原阿里郎表演),如参团当天遇到此表演,参团客人必须参加观看此 项演出,三等坐席约 800 元/人(领队/全陪也必须参加无免票)。此费用于当地现会导游
特别提示:由于朝鲜国家政治因素,如遇朝鲜线路取消,或景区不法参观, 我社协调取消行程或改线事宜,不接受投诉,望理解。
1. 凡身体健康、心态乐观的中老年朋友均可参加,有严重心脑血管疾病、哮喘病、易突发性疾病及传染病、精神病等不宜出门远行者谢 绝报名,如有隐瞒病情,后果自负!75 周岁以上(包含 75 周岁)的老人不建议报名。
2. 16 周岁以下儿童占床,价格比成人减 200 元/人.
3. 如行程中有妙香山,妙香山国际友谊展览馆 11 岁以下儿童不允许进馆参观。
4. 在不减少景点的情况下,有可能根据情况变更景点或景点前后顺序。因朝鲜国情特殊,行程中标注的时间仅作参考,以朝鲜当地安排时 间为准,尽请量解。以上行程内容,在不减少其它景点游览和降低接待标准的情况下,我社可视时间安排,调整行程游览(或安排用餐)次序,敬请理解!
1、拼团旅游 服务说明
旅游费用包含
1.【餐饮】5 早 7 正。其中出境及入境当天中餐为火车上餐包。
2.【住宿】境内入住快捷酒店,境外一级酒店:平壤西山宾馆或同级(不提供自然单间,同其他客人拼房);
注:在不影响团队分房原则的前提下安排同行的两人一间房,散拼团队因单男单女问题可能产生夫妻亲属、朋友等不同房,请 予以谅解和配合。如不接受拼住,则需加收单房差。价格特级酒店单房差(300 元/天.夜)、一级酒店单房差(200 元/ 天.夜)
3.【景点】朝鲜境外行程中所列景点门票。因朝鲜计划经济体制,客人不参加,不予退费.如遇政策性个别景点不能参观,不接受投诉。
4.【导服】朝鲜当地中文 2 名导游.
5.【儿童】境内仅含车位费及正餐、导游服务、早餐酒店不含。
6.【交通】贵阳--沈阳往返机票经济舱含税、境内全程空调旅游车(保证一人一座)根据团队人数保证每人一正座, 境外丹东-平壤往返火车软座交通(由于国情,列车条件有限,火车为绿皮火车)、朝鲜境内指定旅游车.
7.【签证】贴纸签/商务考察签;
8 【其他】导游翻译费、朝鲜司机和导游小费、朝鲜国家邀请费、开城军事管理费、朝鲜签证费、出境检验检疫费.
9.【保险】旅行社责任险;
10.赠送项目不发生不退款。
费用不含:
客人除团餐外另点的餐和酒水、旅游意外保险、航空保险、自然单间、景点内未标明包含门票、个人消费(如酒店内洗衣、电话及未提到 的其它服务)及其它费用包含中未包括的项目。
☆行前准备:
身份证、护照、保暖衣物、洗漱用品、相机、电池、个人药品、个人卫生用品、适当水果(因为行程比较 紧张,您将很难买到、吃到新鲜的水果,所以建议您自带水果入境,带入朝鲜的水果和朝鲜动植物不允许带回中国)。
【注:赴朝可免税带进白酒 2 瓶、香烟 2 条。另外,您可带些糖果、饼干、学习用品【赠与少年宫或者中学的小朋友 们,以示中朝友谊】
尊敬的游客:您好!
为了让您的旅行更加顺畅愉悦,请您在出发前详细阅读我们为您准备的旅游须知。 1. 您可以携带家用摄像机、相机进入朝鲜。禁止携带媒体专业摄像机、军用望远镜进入朝鲜。不要拍摄朝鲜的军警人员。当地导游不允 许拍照的地点、落后和不好的景物一定不要拍照。在参观板门店南北军事分界线时,不要和对方的士兵打招呼,以避免不必要的麻 烦。 2. 朝鲜可以携带手机入境。 3. 严禁在朝鲜进行观光以外的任何活动及自由活动【如探亲、商务考察、新闻采访、取材等】。决不允许擅自进入朝鲜百姓的家中。如 有需要进行其他活动,应该提前另行申请。4. 您携带现金超过人民币 20000 元或美金 5000 元,需向中国海关申报。在朝鲜刷不了中国的银联卡,应该携带现金。您在朝鲜消费可 以使用人民币。不能使用朝币。所以人民币与朝币之间不需要【也不建议您】兑换【物价比较:人民币 1 元=朝币 16 元】。 5. 在朝期间,您要听从朝方导游的统一安排,严禁擅自脱团自由活动。若遇身体不适等特殊情况,也需要告知朝方导游,征得其同意 后,方可脱团休息。计划行程以外的地区,一般不允许参观。 6. 朝方规定,每辆旅游车将安排两位导游。朝鲜导游是朝鲜国家接待外宾的专业工作人员,一般素质较高,中文水平较好。要尊重朝鲜 导游的服务与规定。同朝方人员交往,态度要热情友好、不卑不亢,防止举止轻浮、言语失态、服饰不整,严禁酗酒。要树立良好的 国人形象。要爱护朝鲜的一草一木。若有特殊要求应及时和我社随团领队协商。 7. 在朝鲜没有强迫自费项目。但会有一些表示中朝友谊的礼节性费用【如朝中友谊塔献花,人民币 20 元/束】,开城人参炖鸡 260 元/只 (供 3-5 人)。 8. 朝鲜景点大部分都有朝语、英语的专门解说员,朝方导游进行翻译。在其正常完成讲解后,按惯例可以送给其一些小纪念品。 9. 因为行程比较紧张,您将很难买到、吃到新鲜的水果。所以建议您自带水果入境。赴朝可免税带进白酒 2 瓶、香烟 2 条。另外,您可 带些糖果、饼干、学习用品【赠与少年宫或者中学的小朋友们,以示中朝友谊】及日常药品,以备您在朝期间自用。朝鲜的野生灵 芝、羽毛制品、虎骨酒、熊胆酒、熊胆粉、安宫牛黄丸等制品不允许带进中国。 10. 朝鲜的气候为温带季风性气候,雨、旱季分明,年平均降水量为 1200mm。年均气温 8-12 摄氏度。温度与我国辽东半岛相仿。 11. 朝鲜的饮食习惯与中国大陆不同。主要以汤、米饭为主,餐餐必以泡菜下饭,很少用炒菜。团队用餐上尽量照顾国人的饮食习惯,配 以炒菜,但是菜式不多。早餐在酒店的餐厅用。旅游旺季【游客多的时候】,一般为自助餐。旅游淡季【游客少的时候】,则为桌 餐。桌餐分为方桌【4-6 位】与圆桌【8-10 位】。无论方桌还是圆桌,朝鲜的桌餐以份儿餐安排【3-4 位/组】。每组上同样的几样菜 和主食。所以在用餐时,一个餐桌上会有同样的几盘菜。但是您不必担心,只要能够吃得下、吃得惯,在量上是能够得到保证的。朝 鲜的团餐厅环境总体上都很不错,接待及服务很规范。朝鲜团餐中一般都赠送基本酒水【纯净水、当地啤酒】。尽管有时用不上,我 们还是建议您适量带些食品入境,以备不时之需。 12. 在所住国际饭店大堂和每个房间都有 IDD 国际长途电话服务。打回中国大陆,CNY17 元/分钟。酒店内消费相对较高。房间内备品相 对较为齐全【有电吹风】。电源电压为 220 伏特。电视节目有 CCTV-1、CCTV-4、凤凰等几个中文频道。所有房间的洗手间内都没有 地漏。提醒游客注意的是,在浴缸内淋浴时,务必拉严浴帘;用手盆洗脸、洗衣服时,千万不要把水溅出来。否则会“水漫金山”。 13. 朝鲜没有任何强迫性的旅游购物,完全自愿,也没有时间上的要求。在朝鲜购物一般不能杀价【国家统一售价】,导游没有拿回佣的 说法。您在朝鲜购买的商品,一般要保管好购物凭证。以备出境时朝鲜海关检查。 14. 平壤时间比北京时间提前一个小时。火车运行 6 个小时即可抵达平壤火车站。入境顺序:(1)在入境新义州的火车上证件检查【护 照、签证】(2)检查随身携带的行李;(3)海关检查【海关申报单必须如实填写计算机、摄像机、货币等】。您在火车上不要大声 喧哗,禁止吸烟吐痰。 15. 朝鲜国情特殊、风俗独特。人民十分敬仰领袖,民族自尊心极强。有礼貌、讲文明。请您入乡随俗,尊敬朝鲜的国家领袖【称呼为: 金日成主席、金正日将军、金正恩同志】。 16. 我们赴朝旅游的宗旨是通过民间交往,加强中朝两国人民的传统友谊,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了解。虽然中朝两国都是社会主义国家, 但是两国的国情不同。我国现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朝鲜实行的则是国家计划经济。所以,您对朝鲜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不 要妄加评论,不要把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 17. 要讲究文明礼貌。中国是个文明礼仪之邦,我们每一个公民在国外都不要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情。特别要杜绝随地吐痰、乱扔烟 头、、随手扔果皮等不良习惯。不能横穿马路、踩踏草坪。 19.新闻媒体工作人员在无朝鲜方面特殊邀请的情况下,绝对禁止任何形式的采访、取材等工作,敬请谅解! 20 出团时务必携带有效期内身份证原件、有效期在 6 个月以上的护照原件。 21 温馨提醒:为保证旅游安全,请患有心脏病、气喘病、癫痫症、精神病、法定传染病、孕妇及行动不便者等,或经医师诊断不宜出游者 请勿报名。 22 朝鲜团报价均为综合优惠价,持老年证、军官证、记者证、导游证、学生(教师)证等属于有优惠条件的游客,均不再重复享受优惠,不再退票!自愿取消的项目费用一律不退。赠送项目因自愿放弃或时间不够以及不可抗拒因素不能成行,不退费用,请谅解! 23 如出现单男或单女的情况,我社有权根据团队实际情况安排拼房,如客人需要住单间,旺季需至少提前 7 日、淡季需至少提前 3 日到我 社补足房差(否则以当天酒店实际挂牌价收取)方能安排,2 周岁以下儿童不占床的均安排与父母同床,2-16 周岁儿童视成人安排。如 遇无法拼房,我社保留夫妻拆开安排住宿的权利;如全团没有夫妻也无法拼房的情况下,请支付单房差享用单间。 24 由于散客成团的特殊性及国家旅游局对出境团队游客不得擅自离团的规定,游客在境外需随团活动。目前朝鲜尚未开通自助游,故在朝 鲜期间游客需全程随团活动,旅游期间不允许私自离团,更不允许客人亲属临时上车参团。任何人不得逾期或滞留不归。 25 出境散拼团队 16 人成团,我社保留团队不足 16 人时,延后发团日期的权利,但会提早 7 日通知游客。 26 请游客如实填写意见单,处理投诉时我社将以此作为重要凭证。 27 旅游期间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或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意外情况(天气变化、道路堵塞、航班晚点、飞机机械故障、重 大礼宾活动等),导致本次团队旅游行程变更或取消的,产生的损失及增加的额外费用,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我社负责退还游客 未发生的费用。 28. 签证送签后无论是否取得签证都产生 500 元/人的费用。但由于客人自身原因取消走团,则收取相应的损失费:7 日内取消收损失费 800 元/人;5 日内取消 1200 元/人;出团前一天取消 1800 元/人。(具体价格以实际产生的损失为准!!) 29.因列车调整或签证手续等原因,我社保留对出团线路、出团日期变更之权利。 30.如遇当地公共假期、节日、气候状况,上述行程次序及景点可能临时修改或变更。我社不做预先通知,敬请谅解。 31.凡因遇天灾、政治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行程延阻、滞留所产生的费用,需由游客自付。 32.朝鲜不允许短期访问者(包括游客)擅自自由活动,更不允许进入非开放(对外国人)景区或商店进行参观购物。同时不允许导游带领 游客前往对外国人非开放的景区或商店。 33.凡因客人故意隐瞒真实身份、提供假资料或之前有过朝鲜签证拒签史、以及其他个人原因而导致此次签证被拒签,所产生的交通费用、 酒店住宿等费用由客人自行承担。
特别说明: 旅游行程及费用说明中另有约定的特殊取消政策从其约定。
1、一日游旅游产品适用
旅游者在距约定出发时间12小时(含12小时)以上解除合同的,旅游者应向旅行社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在距约定出发时间12小时以内解除合同的,还应向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实际发生的费用与违约金总计最高不超过旅游费用总额)。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在距约定出发时间12小时以内解除合同。
2、境内旅游产品适用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3、出境旅游产品适用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4、游轮旅游产品适用
因游轮产品比较特殊,结合游轮公司及航空公司的规定,报名后因个人原因导致的行程取消将依据以下具体的政策执行:
游轮起航前46-65天取消行程,收取船票全部费用的30%作为损失费;
游轮起航前30-45天取消行程,收取船票全部费用的50%作为损失费;
游轮起航前20-29天取消行程,收取船票全部费用的75%作为损失费;
邮轮启航前19天取消行程,收取全部费用的100%作为损失费。
如双人入住一间舱房,若其中一位出行人取消将按以上条款承担业务损失费,另一位出行人需承担单房差费用。
5、关于定金:
特别说明:在支付定金之前请先和客服人员约定!
支付定金前请谨慎评估自己的出行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如行前取消出行计划,定金不退,请知悉!
一、预定流程:
1.报名提示:报名前请先通过客服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等咨询。获得准确信息后即可预订。
2.网上预订:直接通过网站下单,在线选择产品并填写相关信息后,提交订单即可。
3.电话预订:拨打咨询/预订电话,由客服帮助您完成信息的确认和下单操作。
4.门市预订:在门市进行签约付款。
二、签约方式:
1.在线签约:国家旅游局在线监管平台电子合同在线签约。
2.传真签约: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后,通过传真进行旅游合同的签定,后按约定付清团款。
3.上门签约:我们将有专业团队为您提供上门签约、收团款服务。您确认合同并签字后完成签约(市中心免费服务)。
4.门市签约:可以提前预付定金,出团前在门市进行签定正式旅游合同并付清团款。
三、关于定金:
特别说明:在支付定金之前请先和客服人员约定!
支付定金前请谨慎评估自己的出行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如行前取消 ,定金不退,请知悉!
支付渠道及方式:
通过以下方式支付费用请备注所预定产品及相关出发日期。请与工作人员保持顺畅的沟通。
微信公众号或者支付宝快捷支付:
微信快捷支付
支付宝钱包快捷支付
在线支付:支付宝(推荐)、
微信支付等方式支付。
门市支付:门市现金付款或者刷卡支付(个别门市暂不能刷卡)。
银行支付:您可以通过银行网点等渠道向公司对公银行账户付款。
发票说明:本网站产品报价均不含发票,若需开具发票请咨询客服。
特别说明:本网站在线支付以人民币(¥/RMB)为结算货币,暂不支持其它币种。
关于退款:凡是通过第三方支付渠道在线支付的订单均会产生服务费(手续费),若产生退款时需要扣除相应的服务费2%。
1 什么是纯玩团?
所谓“纯玩”,意味着整个行程安排都是以游玩为目的,行程中不安排购物店,这样旅游团就是“纯玩团”。纯玩团是诸多旅游产品中能保证游玩品质的一类出游线路,纯玩旅游线路通常要比普通旅游线路产品(安排购物的)价格高一些。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游客有个错误的选择旅游产品倾向:以价格作为选择标准,只关注旅游线路的价格和大致的行程安排,行程相似的往往选择价格低的产品。然而这些游客却忽视了“游玩品质”的这个出游最关键的要素。出游的目的是为了游玩,放松,愉悦身心,如果为了省钱而参加了低价购物团,往往得不到愉悦身心的目的,反而经常闹心添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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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散客拼团?
“散客拼团”是旅行社组织散客旅游的一种形式,通常与之相对的是旅游团组团形式是“独立成团”。所谓的“散客拼团”是指多家旅行社或者全国各地旅行社,把各自组织的游客(散客)统一交给某一家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或旅游机构,由地接旅行社或旅游机构代为实施目的地旅游服务。
面对如此激烈的旅游市场竞争和如此丰富的旅游线路产品,在国内没有任何一家旅行社有实力能做到条条旅游线路都能形成自己的“独立团”,而“散客拼团”就成了旅游市场上最主要的一种团队旅游组团形式,这样各家旅行社相互协作,资源和优势互补,可以最大程度的搞活旅游市场,方便国内游客出行。
“散客拼团”通常都要由招揽游客的旅行社与游客签约,并转交至地接旅行社实施旅游服务,组团社和地接社之间共同保障游客出游品质和服务。对游客而言并不需过多担心转团带来的问题。当然,“独立成团”的旅游产品更显尊贵以及更加有服务和品质的保障,但“散客拼团”最大的优点是灵活,出游时间选择很自由,出游团期选择很多。
- 什么是独立成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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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成团”是旅行社组织散客旅游的一种形式,通常与之相对的是旅游团组团形式是“散客拼团”。所谓的“独立成团”是由同一家旅行社独立组织客源形成旅游团队,并指派组团社全陪导游的高品质旅游团。
通常只有一些实力较强的大旅行社才有实力组织“独立成团”旅游产品。相对来说,独立成团由于游客都来自一家旅行社,都来自一个报名地区,由同一家旅行社统一操作管理,“独立成团”旅游产品竞争力更高一些,相对品质更有保障一些
另外“独立成团”或者“独立包团”是可以根据游客的需要或者爱好私人定制的,没有人数、固定路线的限制,可以完全根据客人的需要设计旅游行程及服务内容。如果相同的旅游行程,当“独立成团”的人数越少,人均分摊的费用相应就会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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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单房差?
所谓“单房差”是指单人住一个2人标间时产生的房费差额。通常旅游报价都是按照住2人标准间的标准制定,即两个床位的房间,如果您的出游人数(成人)为奇数时,有可能需要补足另外一个床位的费用。您也可以选择接受与其他报名游客拼房,当无法拼房或者您要求自己住一个标间时,就需要您补上单房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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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自由行?什么是半自助游?
“自由行”又被很多游客成为“半自助游”,是目前很受游客欢迎的一种旅游形式。自由行介于“自助游”和“跟团游”之间,这种出游形式让游客可以自主、自由游玩,没有了跟团游的诸多限制,所以被称为自由行。对游客来说,自由行旅游产品很好的兼顾了出游的自主性以及旅游预订的方便性和价格的经济性。
自由行旅游产品通常是机票、酒店、景区门票、目的地精华一/二日游等其中一个或几个产品的组合产品,由旅行社或者旅游服务机构为游客组织票务及旅游资源,游客可以从旅行社或旅游服务机构预订。
中国公民旅游文明指南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注重礼仪,保持尊严。 讲究卫生,爱护环境;衣着得体,请勿喧哗。 尊老爱幼,助人为乐;女士优先,礼貌谦让。 出行办事,遵守时间;排队有序,不越黄线。 文明住宿,不损用品;安静用餐,请勿浪费。 健康娱乐,有益身心;赌博色情,坚决拒绝。 参观游览,遵守规定;习俗禁忌,切勿冒犯。 遇有疑难,咨询领馆;文明出行,一路平安。 |
1、维护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和口香糖,不乱扔废弃物,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2、遵守公共秩序。不喧哗吵闹,排队遵守秩序,不并行挡道,不在公众场所高声交谈。 3、保护生态环境。不踩踏绿地,不摘折花木和果实,不追捉、投打、乱喂动物。 4、保护文物古迹。不在文物古迹上涂刻,不攀爬触摸文物,拍照摄像遵守规定。 5、爱惜公共设施。不污损客房用品,不损坏公用设施,不贪占小便宜,节约用水用电,用餐不浪费。 6、尊重别人权利。不强行和外宾合影,不对着别人打喷嚏,不长期占用公共设施,尊重服务人员的劳动,尊重各民族宗教习俗。 7、讲究以礼待人。衣着整洁得体,不在公共场所袒胸赤膊;礼让老幼病残,礼让女士;不讲粗话。 8、提倡健康娱乐。抵制封建迷信活动,拒绝黄、赌、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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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14-2402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示范文本)
国家旅游局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四年四月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或者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出境社”)与出境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出境包价旅游(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出境社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
旅游者:等人(名单可附页,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出境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一章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 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 团队出境旅游服务,指出境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及赴中外双方政府商定的国外边境区域和港、澳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出境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必要的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导游服务费;
(8)边境旅游中办理旅游证件的费用;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的费用;
(2)办理离团的费用;
(3)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4)合同未约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5)境外小费;
(6)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 、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 不合理的低价,指出境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 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出境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出境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拼团,指出境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出境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必要的费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 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用、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旅游行程单
出境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址、档次等级及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和《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出境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出境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出境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出境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出境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出境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不降低服务标准;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团前采取行前说明会等方式,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旅游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禁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出境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境外小费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出境社境内和境外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 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持证领队人员;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7.为旅游者发放用中英文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内容包括旅游者的姓名、国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提示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第七条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出境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拒绝出境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出境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出境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出境社出具发票;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出境社协助索赔;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签证/签注资料和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向出境社提交能有效使用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自办签证/签注者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5. 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不擅自脱团;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6.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等文明行为规范;
7.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8.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9.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10.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1.出境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出境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出境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境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办妥签证/签注、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不成团的安排
当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出境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出境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或者改签线路出团:出境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出境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出境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出境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不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社可以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 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影响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形。
出境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出境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未办理签证/签注的,出境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出境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因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提出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的,出境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必要的费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出境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出境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出境社的违约责任
1.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出境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等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出境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出境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出境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出境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出境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出境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未经旅游者同意,出境社转团、拼团的,出境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出境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出境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出境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出境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出境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出境社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因不听从出境社及其领队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出境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应当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出境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出境社原因导致旅游者被拒签而解除合同的,依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处理。
2.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出境社不承担责任。
3.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出境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出境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出境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年月日时,结束时间年月日时;共天,饭店住宿夜。
第二十一条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元/人,儿童(不满14岁)元/人;其中,导游服务费元/人;
旅游费用合计: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
第二十二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出境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出境社购买(出境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保险产品名称(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第二十三条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出境社委托
出境社履行合同;
2.(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签其他线路出团;
4.(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拼团约定
旅游者(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出境社成团。
第二十五条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出境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出境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出境社承担;
5.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4)。
第二十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出境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出境社盖章:
证件号码: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住址: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传真:
邮编:邮编: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出境社监督、投诉电话:
省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
投诉电话:
电子邮箱:
地址:
邮编:
附件1:出境旅游报名表
旅游线路及编号旅游者出团意向时间
姓 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日期 | ||||||||||
身份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
国籍 | 出境证件号 | ||||||||||||
身体状况 | (需注明是否有身体残疾、精神疾病、高血压、心脏病等健康受损病症、病史,是否为妊娠期妇女。) | ||||||||||||
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单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视为旅游者要求必须同时安排出团): 与同住,与同住,与同住, 与同住,与同住,与同住, 为单男/单女需要安排与他人同住,不占床位, 全程要求入住单间(同意补交房费差额)。 | |||||||||||||
其他补充约定: 旅游者确认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年龄低于18周岁,需要提交监护人书面同意出行书) | ||||||||||||
以 下 由 出 境 社 工 作 人 员 填 写 | |||||||||||||
服务网点名称 | 出境社经办人 |
附件2: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
旅游者:(代表人签字)出境社:(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3:
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
具体时间 | 地点 | 购物场所名称 | 主要商 品信息 | 最长停留时间(分钟) | 其他 说明 | 旅游者 签名同意 |
年 月 日 时 | 签名: | |||||
年 月 日 时 | 签名: | |||||
年 月 日 时 | 签名: |
出境社经办人签名:
附件4:
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
具体时间 | 地点 | 项目名称 和内容 | 费用(元) | 项目时长(分钟) | 其他说明 | 旅游者 签名同意 |
年 月 日 时 | 签名: | |||||
年 月 日 时 | 签名: | |||||
年 月 日 时 | 签名: |
出境社经办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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